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体育场人身损害纠纷案。案件源于某日下午在体育文化广场绿茵场边,正在进行足球活动的王凯在背身拦截过程中,与在场边照看孩子的张洋发生碰撞,导致后者受伤。
根据庭审材料显示,张洋主张王凯在接球过程中已注意到场边人员,却因过度自信未及时减速,最终造成冲击性伤害。王凯则辩称足球运动本身具有对抗性,且张洋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风险,认为对方因疏于照看孩童致使意外发生。
法院审理指出,在未封闭的运动场地开展高强度足球运动时,参与者理应承担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王凯在临近场地边界时未能有效控制动作,直接导致侵权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王凯提出的过错分担主张,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判定王凯赔偿张洋共计七万余元,并驳回其要求返还已支付费用的反诉请求。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具法律效力。这起案件为公共场所体育活动中的安全责任界限提供了司法实践参照。